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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7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723號原 告 張錦桐

謝玉配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崇哲律師被 告 普聖再利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岳鴻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股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萬元【計算式:100萬股10元₌1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曾右喬

裁判案由:請求交付股票等
裁判日期:2022-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