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739號原 告 陳宜坤訴訟代理人 陳榮輝律師被 告 游光棣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合夥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合夥之權利係屬財產權之範圍,應認係因財產權涉訟。依據原告所主張事實,起訴聲明第1項係確認兩造就商業登記名稱「赤腳鴨農莊」合夥事業之合夥關係不存在,應認原告就此項聲明勝訴可獲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第2項聲明係確認兩造就商業登記名稱「夢幻美食坊」合夥事業之合夥關係不存在,爰依其所提出商業登記抄本,原告部分因勝訴可獲利益暫核定為20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2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理由及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