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87號原 告 張光榮原告因請求履行買賣契約事件,前經本院裁定命補繳裁判費,原告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1年度抗字第95號裁定將原裁定廢棄發回,由本院更為裁定。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4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2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裁判案由:履行買賣契約
裁判日期:2022-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