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888號原 告 張世增代 理 人 張鴻欣律師
張嘉玲律師被 告 巫宙霖上列原告與被告等人間請求查閱帳簿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請被告分別提出宇納科技有限公司之帳目明細、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多項資料供其查閱影印,非屬基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權利有所主張者,核屬因財產權而起訴。又依原告主張及所提出證據,無法認定原告因此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應各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台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111年5月13日星期五前(含當日)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馨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