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894號原 告 鉅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晟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共 同法定代理人 王全中被 告 蔣鶯馨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公司印鑑章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起訴之聲明為:被告應依起訴狀附表應報告說明及交付返還文件、物品名稱及相關事項欄所列內容報告說明顛末詳情,將附表所列之文件、物品及相關事項交付返還各原告公司,並辦理同欄所列變更手續等語,核此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原告因被告依附表所列之文件、物品及相關事項交付返還各原告,且辦理相關變更手續所受利益之價額定之。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陳報因本件訴訟所受有之利益,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計算及繳納裁判費到院。如原告未陳報,則按原告主張及所提出之證據,無法審酌原告因此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故應認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應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補正民事起訴狀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應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謝其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