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898號原 告 鄭有誌訴訟代理人 蔡奉典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兆謙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股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聲明第1項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00,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