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8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813號原 告 董庭熏訴訟代理人 陳盈光律師複代理人 柯忠佑上列原告與被告胡富容間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訴狀事實及理由項二部分及本院家事法庭簽呈記載,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34,55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扣除原告在本院家事法庭民國110年度司家非調字第566號調解程序已繳納裁判費1,000元後,尚應補繳5,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費用
裁判日期:2022-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