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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8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827號原 告 鄭駿駐上列原告與被告世福工程行、陳世宗間請求返還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2,6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惠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高偉庭

裁判案由:返還承攬報酬等
裁判日期:2022-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