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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9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959號原 告 楊金蘭訴訟代理人 王晨瀚律師被 告 周聰明

周東榮周晏丞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撤銷詐害債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者,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㈠撤銷被告周聰明與被告周東榮、周晏丞分別就坐落臺中市○○區○○段000號土地及臺中市○○區○里街0巷0號房地(下稱系爭房地)所為買賣之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之物權行為;㈡被告周束榮、周晏丞應將前項所示不動產分別於民國109年10月15日、109年10月20日以買賣為登記原因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子以塗銷。則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債權額」或「系爭房地之價額」中較低者核定之,惟原告起訴時未提出臺中市○○區○里街0巷0號房地之土地登記謄本及房屋課稅現值等證明文件以利法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而因原告主張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240萬元,故訴訟標的價額若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本件即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760元。若系爭房地之價額低於原告主張之債權額,即應以該價額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並提出臺中市○○區○里街0巷0號房地之土地登記謄本及房屋課稅現值等證明文件到院。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曾右喬

裁判案由:撤銷詐害債權等
裁判日期:2022-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