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966號原 告 林培訴訟代理人 鄭懿瀛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王坤山等3人」間請求確認使用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第1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請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補正「被告王坤山等3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號碼及實際住居所等年籍資料。
二、訴訟標的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價額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核屬因財產權涉訟,然原告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故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依特定後之聲明查報其所受利益之價額為何(並應提出該數額之依據)以確定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請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部分,徵收1,000元;逾10萬元至100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100元;逾100 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90元;逾1,000萬元至1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80元;逾1億元至10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70元;逾10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60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如原告無法陳報或未能陳報,致本院無從以卷內相關事證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將以165萬元定其價額,附帶說明之。
三、請提出坐落臺中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請依被告人數補提起訴狀繕本(如有證據應分別檢附)。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懷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張宏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