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969號原 告 王景煌
王雅惠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崇品律師被 告 王文輝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雖以附表編號1所示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價額3分之1,及附表編號2至6所示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價額21分之3之總和,主張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788,228元,土地價額部分並據提出遺產稅免稅證明為證。惟該遺產稅免稅證明係於民國100年3月28日即已核發,顯難認係前揭法律所規定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故本件仍應依前揭法律規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如下。
三、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至第2項係分別請求被告應將系爭房屋之權利範圍各6分之1回復登記予原告王景煌、訴外人王志銘;訴之聲明第3項係請求被告應將系爭土地之權利範圍各7分之1回復登記予原告王景煌、王雅惠及訴外人王志銘,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為上開系爭房屋及系爭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參酌系爭房屋之稅籍證明書,及系爭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所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7,343,335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7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附表編號 種類 標 的 面積(㎡) 土地公告現值 (元/㎡) 權利範圍 價額(新臺幣) 1 建物 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00號房屋 172.8 依房屋稅課稅明細表 所示總現值為80,300元。 3分之1 (原告王景煌、 訴外人王志銘各 6分之1) 26,767元 (計算式:80,300元×權利範圍1/3=26,7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2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重測前為臺中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 66.2 22,700元 7分之3 (原告王景煌、 原告王雅惠、 訴外人王志銘 各7分之1) 644,031元 (計算式:面積66.2㎡×土地公告現值22,700元×權利範圍3/7=644,03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3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重測前為臺中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110.86 27,000元 同上 1,282,809元 (計算式:面積110.86㎡×土地公告現值27,000元×權利範圍3/7=1,282,80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4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1,616 3,852元 同上 2,667,785元 (計算式:面積1,616㎡×土地公告現值3,852元×權利範圍3/7=2,667,78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5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654 3,400元 同上 2,410,114元 (計算式:面積1,654㎡×土地公告現值3,400元×權利範圍3/7=2,410,11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6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14 3,400元 同上 311,829元 (計算式:面積214㎡×土地公告現值3,400元×權利範圍3/7=311,82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合計 7,343,33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