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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97號原 告 己○○○

戊○○丁○○被 告 甲○○○○○○○○○○法定代理人 乙○○被 告 丙○○

一、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因租賃權涉訟,其租賃定有期間者,以權利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為準;其租金總額超過租賃物之價額者,以租賃物之價額為準;未定期間者,動產以2個月租金之總額為準,不動產以2期租金之總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77條之9分別定有明文。是訴訟標的價額係依原告主張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定之。倘原告合併提起數訴,各訴之訴訟標的雖不相同,惟自訴訟利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7年台抗字第259號裁定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第2項係確認與被告甲○○○○○○○○○○間就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租賃關係自民國111年8月1日起不存在,並應騰空返還系爭房屋予原告等語。是訴之聲明第1項、第2項之訴訟目的一致,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之權利存續期間租金總額為新臺幣(下同)6,240,000元【計算式:(每月租金)130,000元×48個月(租約存續期間:111年8月1日至115年7月31日)=6,240,000元】。訴之聲明第2項則以系爭房屋價值定之,本件原告雖將系爭房屋連同坐落土地一併出售,此有該房地買賣契約在卷可證,然自該買賣契約書未能知悉系爭房屋之價值。經本院函詢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函覆之資料,系爭房屋之課稅現值為1,763,100元,此有臺中市政府地方豐原稅務局房屋稅籍資料書在卷可參,是該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763,100元。因本件租金總額已超過系爭房屋之價額,依前揭說明,即以系爭房屋之價額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763,100元,即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523元。至訴之聲明第3項及第4項係請求被告2人連帶給付違約金、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則不併算其價額,附此說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昀潔

裁判日期:2022-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