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989號原 告 林聖英上列原告與被告德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貳拾玖萬玖仟柒佰貳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參仟捌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佳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蔡柏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