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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9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922號原 告 黃銀初被 告 羅蘭香

鄧秋乾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買賣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第2項係請求被告羅蘭香、鄧秋乾應分別於原告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號、993-6號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各2分之1)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告羅蘭香、鄧秋乾之同時,各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等語。依前開說明,應合併計算其訴訟標的金額,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2,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蔡昀潔

裁判案由:解除買賣契約等
裁判日期:2022-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