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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1404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1404號原 告 陳玉靜被 告 葉榮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零柒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111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號1樓房屋騰空遷讓返還予原告。

被告應自民國111年2月16日起至騰空遷讓返還前開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壹萬零柒佰玖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以新臺幣伍拾伍萬元預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陸拾陸萬零陸佰零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三項所命各期給付已到期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每期新臺幣壹萬陸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一)緣訴外人雅筑工程設計有限公司(下稱雅筑公司)於民國109年2月6日向原告承租臺中市○○區○○路000號1樓,雙方約定租期自109年2月6日起至110年2月6日止,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16,000元,租金於每月10日前繳付,並由雅筑公司負責人即被告擔任連帶保證人。詎雅筑公司自109年2月起即未按時繳納租金,僅於109年5月27日、109年7月6日、109年7月13日各繳納3萬元、3萬元、2萬元,目前尚積欠租金112,000元(計算式:16,000元×12個月-80,000元=112,000元),及積欠電費1,627元、電力公司規費900元、水費601元、復電費400元,經扣除押租金26,000元後,共積欠89,528元(計算式:112,000元+1,627元+900元+601元+400元-26,000元=89,528元)。嗣經被告以連帶保證人身分清償租金95,000元後,尚有餘額5,472元(計算式:95,000元-89,528元=5,472元)。

(二)原告與雅筑公司間之租賃關係於110年2月6日因期限屆滿而消滅後,被告即以個人身分繼續向原告承租系爭房屋,詎被告並未按期給付租金,先後積欠110年2月至5月、11至12月、111年1月共7個月之租金未付,原告乃於111年1月17日催告被告限期給付,被告逾期仍未處理,原告遂於111年2月10日以存證信函向被告為終止租約之意思表示,經被告於111年2月15日收受,故系爭租賃契約業於110年2月15日合法終止。是原告爰依民法第455條前段、第767條之規定,請求被告騰空遷讓返還系爭房屋,並給付積欠之租金110,795元【計算式:月租16,000元×(7個月+8/30個月)≒積欠租金116,2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扣除前開餘額5,472元後,尚積欠租金110,795元】,另依民法第179條之規定,請求被告自110年2月15日起至遷讓交還系爭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16,000元。並聲明:⑴被告應給付原告110,79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⑵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號1樓騰空遷讓返還予原告;⑶被告應自111年2月15日起至騰空返還第2項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16,000元;⑷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所為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110年2月7日起,向原告承租臺中市○○區○○路000號1樓房屋,每月租金16,000元,被告未按期給付,積欠110年2月至5月、11月至12月、111年1月共7個月之租金未付,經原告催告被告限期給付,仍未獲置理,原告遂於111年2月10日以存證信函依法終止租約,經被告於111年2月15日收受,故系爭租約業已終止等情,業據提出存證信函(見本院卷第27至29、33至35、39至41頁)、掛號回執(見本院卷第31、37、43頁)、原告與雅筑公司間之房屋租賃契約書(見本院卷第45至53頁)、建物所有權狀(見本院卷第61頁)、系爭房屋現況照片(見本院卷第63頁)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則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正。

(二)按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2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2個月時,始得終止契約;民法第440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出租人非因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2個月以上時,不得收回房屋,土地法第100條第3款定有明文。

再按租賃期間發生承租人遲付租金獲費用,達2個月之租額,經催告仍拒繳者,出租人得提前終止租賃契約,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款亦有明文。本件被告自110年2月7日起即未按期給付租金,迄至111年2月15日即系爭租約終止之日止,被告積欠之租金總額110,795元,已逾2個月之租額,經原告多次以存證信函定期催告,仍未為給付,依民法第440條第2項、土地法第100條第2款、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則原告以被告積欠租金總額已逾2個月以上為由,終止系爭租賃關係,即屬於法有據。準此,兩造間就系爭房屋之租賃關係既經合法終止,被告繼續占用系爭房屋即屬無權占有,原告依民法第455條前段之規定,請求被告應將系爭房屋騰空遷讓返還,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次按承租人應依約定日期,支付租金,民法第439條前段定有明文。查:兩造間就系爭房屋之租賃關係,既經原告合法終止,則原告依法自得請求被告給付110年2月7日起至111年2月15日止系爭房屋租賃關係存續期間,被告尚積欠之租金110,795元【計算式:{月租16,000元×(7個月+8/30個月)}-餘額5,472元=110,79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四)又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亦有明文。本件原告對被告之給付租金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既經原告起訴而送達民事準備書狀繕本,被告迄未給付,依法應負遲延責任。是原告請求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11年6月1日(見本院卷第83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五)另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民法第 179條定有明文。又按無權占有他人之土地,可能獲得相當於租金之利益,為社會通常之觀念,故如無權占有他人之房屋,加害人應返還之不當得利之範圍,為相當於租金之利益(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 294號判決參照)。查:系爭房屋之租賃關係已於111年2月15日終止,業如前述,被告既未於租約終止時遷讓返還系爭房屋,則被告於租約終止之翌日即111年2月16日起即屬無權占有系爭房屋,且獲有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致原告受有無法使用收益系爭房屋之損害,原告自得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參以,系爭房屋每月租金為16,000元,本院認為以此數額為被告使用系爭房屋所受之利益,並為原告所受無法使用收益系爭房屋之損害,核屬適當。是以,原告請求被告自系爭租約終止之翌日即111年2月16日起至騰空遷讓返還系爭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16,000元,核屬有據,應予准許。至於,原告逾此範圍之請求(即111年2月15日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即屬無據,要難准許。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據兩造間之房屋租賃關係及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被告將系爭房屋騰空遷讓返還予原告,並給付積欠之租金110,795元及自111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2月16日起至騰空遷讓返還系爭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16,0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判決第1項、第3項所命被告給付之金額均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應由本院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宣告被告如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本判決第2項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本院經核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並依職權宣告被如如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至於,原告敗訴部分,其訴既經駁回,所為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家印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裁判日期:2022-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