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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14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415號上 訴 人 陳重亦被 上訴 人 陳頁助

陳厚任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房屋所有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8月17日所為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024,816元(計算式詳本院卷92頁言詞辯論筆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1,0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裁判日期:2023-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