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417號上 訴 人 高敏華被 上訴人 李世華上列當事人請求給付懲罰性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按兩造約定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買賣價金,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8萬元(其餘10萬元則屬違約金,不併算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1,99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至上訴人聲明第2項請求被上訴人給付138萬元及自110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係上訴後始提起反訴,因是否准許上訴人於上訴審提起反訴乃上訴審職權,應由上訴審另為裁定,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國聖
法 官 吳金玫法 官 董庭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江慧貞附表:
土地 編 號 土地標示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1 臺中市 北區 文正段 65-65 877.00 10,000分之18 2 臺中市 北區 文正段 65-77 102.00 10,000分之18 3 臺中市 北區 文正段 65-86 260.00 10,000分之18 4 臺中市 北區 文正段 65-87 3.00 10,000分之18 5 臺中市 北區 文正段 65-88 46.00 10,000分之18 6 臺中市 北區 文正段 65-89 1.00 10,000分之18 區分所有建物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 2971 臺中市○區○○段00000○00000地號 臺中市○區○○○路○段0號7樓之8 鋼筋混凝土造12層樓房 第7層:21.18 陽台:2.12 全部 共有部分建物 建號 基 地 坐 落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3075 臺中市○區○○段00000○00000地號 769.41 10,000分之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