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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1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44號原 告 紀銀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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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培增紀玲如紀雅文紀宗成紀宗和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建三律師

賴元禧律師被 告 祭祀公業紀長者特別代理人 尤亮智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7,335元,惟調查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8,718,117元(依原告主張本件祭祀公業所有土地價額如附表1所示,並按原告主張原告為六大房之一,因而除以6計算之,本件裁定確定後,案號將改為「重訴」字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4,736元,前已繳17,335元,尚欠247,4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14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譚鈺陵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
裁判日期:2022-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