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5號上 訴 人 劉達朋即 原 告被 上訴 人 中熒股份有限公司即 被 告法定代理人 陳申甫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且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8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111年4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嗣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按,則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