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1516號原 告 甲女訴訟代理人 石宜琳律師複 代理人 石邁律師
曾衡禹律師被 告 蕭閔浩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0年度侵附民字第41號),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萬元,及自民國110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0萬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四、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事項: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並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事項:
壹、原告起訴主張:兩造為男女朋友關係,被告於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時、地,以其所使用之手機攝影功能,未經原告同意,私下竊錄其與原告之性交過程。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本院刑事庭以109年度侵訴字第177號刑事判決(下稱刑事一審判決)判處被告有罪確定。被告上開所為業已嚴重侵害原告之隱私權等人格法益,原告發現遭被告竊錄後,時常擔心被告是否已將雙方私密影片散播至網路,或與他人分享,原告為此常感低落,進而影響學業表現,並對社交行為感到恐懼、害怕,被告行為已嚴重戕害原告之身心健康,造成原告精神上之痛苦,侵害情節重大,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訴,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120萬元。並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120萬元,暨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二)願供擔保,請准為假執行之宣告。
貳、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參、本院之判斷:
一、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上揭時、地,擅自持行動電話竊錄雙方性交過程之事實,業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11758號、109年度偵字第18112號起訴書向本院提起公訴,經本院刑事庭以刑事一審判決判處被告如附表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有原告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11758號、109年度偵字第18112號起訴書、本院刑事一審110年4月19日準備程序筆錄等件影本為證(見本院110年度侵附民字第41號刑事卷《下稱附民卷》第15至29頁),並有刑事一審判決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9至33頁)。而被告於刑事一審110年4月19日行準備程序時,對於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坦承不諱,予以認罪(見附民卷第23頁)。
又被告已於相當期間受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前揭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二、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 條第1項前段、第193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核被告於兩造交往過程中未經原告同意,數次利用手機非法竊錄原告之裸露身體隱私部位,及雙方性愛過程之私密畫面,嚴重侵害原告隱私權,堪認原告精神上受有相當之痛苦。是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應屬有據。本院依職權調閱兩造稅務電子閘門資料查詢表(為維護兩造之隱私、個資,爰不就其詳予敘述,請參見卷附上開查詢表及兩造於本院審理中所述,見本院卷第54頁及證物袋內),並審酌兩造名下財產,及被告上開行為除侵害原告隱私權外,原告更因擔憂其上開影片內容外流而夜寐不安,導致精神上極大壓力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上所受損害20萬元,尚屬相當,應予准許。逾此範圍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末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亦為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所明定。查本件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損害賠償,並未定有給付期限,而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於110年12月3日送達被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見附民卷第53頁),是原告請求自上開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10年12月4日起,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利息,核無不合。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10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所為主張,則非有理,予以駁回
五、本件判決所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本院就原告勝訴部分,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就此部分雖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然其聲請僅係促使法院為職權之發動,自無庸另為准駁之裁判。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舉證,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
七、另本件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經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前來,不生訴訟費用負擔問題,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婉昀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附表編號 日期 地點 影片長度 主文 1 108年12月23日IMG1087(第一部) 南投縣○○鎮○○路00巷00號乙○○住處 36秒 乙○○犯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109年1月13日IMG1179(第四部) 臺中市○區○○街000號金滿家大飯店 10分28秒 乙○○犯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109年1月22日 IMG1089(第三部) 臺中市北區五權路(餘詳卷)甲○住處 37秒 乙○○犯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109年2月14日 IMG1088(第二部) 同上 44秒 乙○○犯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109年3月4日19時許(第五部)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優勝美地汽車旅館 46分29秒 乙○○犯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109年3月14日凌晨2時許 臺中市北區五權路(餘詳卷)甲○住處 不詳 乙○○犯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嘉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