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558號原 告 江旻儒訴訟代理人 黃敦彥律師被 告 洪素珍訴訟代理人 王志文律師複 代理人 徐俊逸律師被 告 王俊仁(即王江賢之承受訴訟人)
王子華(即王江賢之承受訴訟人)
王璟暉(即王江賢之承受訴訟人)當事人間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王俊仁、王子華、王璟暉為被告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王江賢於原告民國111年2月17日起訴後之同年月20日死亡,有三名兒子為繼承人,有戶籍謄本在本院卷第171頁可參,並經原告聲明由其繼承人王俊仁、王子華、王璟暉承受訴訟。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黃馨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