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558號原 告 江旻儒訴訟代理人 黃敦彥律師被 告 洪素珍
王俊仁(王江賢之承受訴訟人)
王子華(王江賢之承受訴訟人)
王璟暉(即王江賢之承受訴訟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志文律師複 代理人 徐俊逸律師當事人間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因尚有證據需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馨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