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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15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558號原 告 江旻儒訴訟代理人 黃敦彥律師被 告 洪素珍

王俊仁(王江賢之承受訴訟人)

王子華(王江賢之承受訴訟人)

王璟暉(即王江賢之承受訴訟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志文律師複 代理人 徐俊逸律師當事人間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因尚有證據需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馨萱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行為等
裁判日期:2023-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