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5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黃柏諭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柯岱絜間因請求確認合資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8月24日111年度訴字第159號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006,1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7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家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