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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15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597號原 告 余采珮即高雄元和雅診所

蘇逸軒即元和雅醫美診所

唐友文即元和雅整形外科診所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尹章律師

陳靜儀律師被 告 趙綵柔 住○○市○○區○○路000號00樓之0 訴訟代理人 郭峻誠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審易字第1343號妨害名譽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因被告所涉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審易字第1343號妨害名譽案件犯罪嫌疑確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民事訴訟無由判斷,且兩造均同意本件俟刑事訴訟終結後再為進行(見本院卷第244頁),故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葉卉羚

裁判日期:2022-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