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611號原 告 梁翠娥
許立坤共 同訴訟代理人 施宥宏律師
林正椈律師被 告 豐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克基訴訟代理人 陳哲民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股東名簿記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1年8月16日宣判,茲茲因原告具狀撤回起訴,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雯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