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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16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614號原 告 汪韋伶被 告 蔡家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代墊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被告於民國108年7月向英屬維京群島商太古國際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購買汽車,因資力有限,而請原告代墊購車費用新臺幣(下同)179萬5,493元,原告屢次催還,被告均置之不理;另原告於111年3月2日操作網路匯款時,不慎誤匯110萬元於被告郵局帳戶,被告拒不返還。

三、查,被告設籍於桃園市○○區○○○街00號2樓之1,有本院依職權查詢被告蔡家豪之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佐。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揆諸首揭規定,本件應由被告蔡家豪戶籍地之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依職權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玟君

裁判案由:償還代墊費用等
裁判日期:2022-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