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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16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616號原 告 林仁德訴訟代理人 魏光玄律師複代理人 邱泓運律師被 告 名格捲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白志華訴訟代理人 陳盈光律師複代理人 賴昱睿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616號拆屋還地事件,於臺中市清水地政事務所辦理臺中市○○區○○段○○○段0000000地號土地之地籍圖重測結果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前項規定,於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法律關係是否成立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8日就坐落臺中市○○區○○段○○○段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會同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人員進行現場履勘程序,經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人員陳稱:本區清水地政近期已辦理全區重測作業等語,兩造遂於當日合意停止訴訟(見本院卷第133頁)。嗣原告於112年1月13日具狀聲請續行訴訟,經臺中市清水地政事務所於112年7月20日以清地二字第1120007466號函覆本院略以:系爭土地屬111年度界址爭議案不列入公告地號土地,後續將依土地法第59條等相關規定辦理調處事宜等語(見本院卷第159頁);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於112年8月3日以測籍字第1121335459號函覆本院略以:系爭土地於111年度地籍圖重測時發生指界爭議,僅能依據重測前地籍圖辦理,惟避免日後重測結果有所不同造成爭議,請俟本案土地重測成果確定後再續辦理等語(見本院卷第173頁);及臺中市清水地政事務所於112年9月25日以清地二字第1220010311號函覆本院略以:本案已於112年9月22日召開界址爭議善意調解會,因部分土地所有權人未到場,且出席人員無法達成協議,後續將依土地法等相關規定移送臺中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辦理等語(見本院卷第191頁)。本件乃請求拆屋還地之訴訟事件,必以系爭土地之面積及地界線確定為前提,是為避免重測後登記面積與現有登記面積不符,或地界線與舊有地界線不一致等情,本件應於系爭土地之重測結果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科維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裁判日期:2023-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