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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16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619號反訴原告即被告 鉅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全中 住○○市○○區○○○道○段0000號0 樓之0反訴被告即原告 蔣鶯馨

張毓凌張文薰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育錚律師

張祐誠律師

一、當事人間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被告提起反訴聲明確認反訴被告3人與反訴原告間之股東權關係不存在等訴訟,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反訴原告公司實收資本總額為新臺幣400萬元,已發行股份總數4000萬股。又本件反訴原告所確認反訴被告之股東權股數分別為反訴被告蔣鶯馨5142800股、張文薰0000000股、張毓凌0000000股,總計00000000股,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2萬7440元(0000000x11274400/00000000=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1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本件原告即反訴被告所提起之本案訴訟係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其訴訟標的係公司法第189條之撤銷權,屬形成之訴,而被告即反訴原告所提起之訴訟係反訴被告股東權存否之確認之訴,二者之訴訟標的明顯不同,故反訴被告主張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1項之規定反訴不另徵收裁判費云云,顯屬無稽,而不足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就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廖春玉

裁判日期:2022-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