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619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蔣鶯馨
張毓凌張文薰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育錚律師
張祐誠律師被 告即反訴原告 鉅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全中訴訟代理人 蔣曼娜(被告)當事人間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本件反訴原告提起多項反訴,其中「確認反訴被告與反訴原告間不存在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權之法律關係」之訴訟,本院認應為實體判決。反訴原告於訴訟進行中,聲請本院法官及書記官迴避,本院認就本件訴訟(含本訴及反訴)宜於聲請迴避案件裁判確定後,依該裁判結果續行審理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葉卉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