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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1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64號上 訴 人 王彥翔送達代收人 陳雅旻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水生間請求返還建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17日本院所為111年度訴字第16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依上訴聲明及兩造一致不爭執之本院111年2月10日補費裁定記載,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53,16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7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莊金屏

裁判案由:返還建物
裁判日期:2022-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