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64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張滄田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天成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1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依上訴人上訴聲明,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萬0,1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萬2,0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按被上訴人人數提出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