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674號原 告 張坤葆
陳麗琴共 同訴訟代理人 呂勝賢律師被 告 鄭珂穎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複代理人 王聖凱律師被 告 川瑩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美玲
廖本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套繪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茲因被告鄭珂穎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當庭提出之民事答辯三狀記載:如本院認本件事證尚未明瞭,亦可傳喚證人陳春成律師,證明廖本儀確有於109年3月間與被告鄭珂穎之代理人葉錦雄、劉羿涵,在陳春成律師事務所商談系爭借款之處理事宜,並由葉錦雄代被告鄭珂穎為川瑩建設有限公司給付律師費及裁判費等語。而本件系爭本票擔保之債權範圍依卷存事證,尚有疑義,乃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