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679號上 訴 人 洪定被上 訴 人 劉有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最高限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4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依第一審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本院111年度補字第948號),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萬2,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4,53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張筆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