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688號上 訴 人 台灣楓康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子文被上訴人 深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妏娜上當事人間111年度訴字第1688號確認票據債務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207,8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8,8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