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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1707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1707號原 告 詹啟信訴訟代理人 林淑琴律師被 告 葉智凱訴訟代理人 張淳軒律師複代理人 李嘉佳耿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112年5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3萬元,及自民國111年7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33,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與前妻即訴外人甲○○於民國97年5月26日結婚,並育有二名未成年子女詹○宇(103年生) 、詹○恆(105年生)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甲○○與被告乙○○發生婚外情,於

109 年9 月1 日發生第一次性關係( 地點:海頓汽車旅館),嗣後以每週一次之頻率,分別於海頓、崧湯、倍蒂雅、巴里島、沐月、悅萊、雲河、芭蕾城市、第五大道等汽車旅館發生性行為,故總計發生共17次之性行為,且有如附表所示之親密對話,已超乎與一般異性朋友間正常應對舉止界線,不法侵害其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原告於

111 年1 月15日知悉上開外遇行為,遂與甲○○協議離婚,並於111 年2 月9 日辦理離婚登記完畢,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第3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其為髮型設計師,於110年間因甲○○前來消費而認識,嗣甲○○向其抱怨配偶即原告外遇,其始知悉甲○○已婚,其與甲○○間,僅為普通朋友,彼此僅有一般社交行為之正常往來,未逾越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更無通姦、深夜處一室、共眠一床等明顯逾越一般男女社交界線之行為,其未破壞原告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原告與訴外人甲○○離婚為其二人夫妻相處,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件經法院會同兩造整理並簡化不爭執事項及爭點,結果如下(本院卷第254頁):㈠不爭執事項:

⒈原告與甲○○於97年5月26日結婚,並育有二名未成年子女詹○宇(103年生)、詹○恆(105年生)。

⒉原告與訴外人甲○○協議離婚,並於111 年2 月9 日辦理離婚登記完畢。

⒊被告前因本件起訴事實已給付原告12萬元。㈡爭點:

⒈被告何時知悉甲○○已婚?⒉被告與訴外人甲○○是否有起訴狀所指發生性行為之情事?⒊被告與訴外人甲○○間之交往關係是否侵害原告配偶關係之

身分法益?⒋原告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第3 項

規定,請求被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並賠償之100 萬元本息,有無理由?

四、本院之判斷:㈠被告與甲○○間發生逾越一般男女交往關係及性行為,已不法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所生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

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按婚姻制度具有維護人倫秩序、性別平等、養育子女等社會性功能,且因婚姻而生之永久結合關係,亦具有使配偶雙方在精神上、感情上與物質上互相扶持依存之功能。故國家為維護婚姻,非不得制定相關規範,以約束配偶雙方忠誠義務之履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91號解釋理由書第29段參照)。所謂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2053號判決意旨參照)。則明知為他人配偶卻故與之交往,其互動方式依社會一般觀念,已足以動搖婚姻關係所重應協力保持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幸福之忠實目的時,不得謂非有以違背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之故意,茍配偶確因此受非財產上之損害即精神上痛苦,自亦得依法請求賠償。是侵害配偶權之行為,並不以通姦行為為限,倘夫妻任一方與他人間存有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其行為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已達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即足當之,倘其情節重大,違反忠誠義務之一方及該他人即應依上開規定,共同負非財產上即精神慰撫金之損害賠償責任。⒉原告與前妻甲○○於97年5月26日結婚,育有二名未成年子女詹

○宇(103年生) 、詹○恆(105年生)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甲○○與被告發生婚外情,於109 年9 月1 日發生第一次性關係( 地點:海頓汽車旅館) ,嗣後以每週一次之頻率,分別於海頓、崧湯、倍蒂雅、巴里島、沐月、悅萊、雲河、芭蕾城市、第五大道等汽車旅館發生性行為,總計發生共17次之性行為,且有如附表所示之親密對話,已超乎與一般異性朋友閒正常應對舉止界線,不法侵害其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原告於111 年1 月15日知悉上開外遇行為,遂與甲○○協議離婚,並於111 年2 月9 日辦理離婚登記完畢等情,已據其提出戶口名簿、甲○○自白書、甲○○與被告間LINE對話、甲○○與胞妹間LINE對話截圖、發票、診斷證明書等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27頁、第29頁第31至111頁、第113至129頁、第137頁、第139頁)。被告否認LINE對話之形式真正,並以前詞置辯,惟查:

⑴證人甲○○到庭證稱:108年3月同事介紹我給被告剪髮,第一

次剪髮時被告提到他養寵物,我說我有養小孩就覺得很累了,對寵物沒有興趣,被告應知我結婚了,至少於認識一年半左右被告已知悉我於26歲結婚,其與被告有曖妹,自109年12月開始外出吃飯、看電影、看夜景,出去頻率是109年12月、110年2 、5 月各一次,9 月1 日晚上去市政路按摩並到我家附近海頓汽車旅館發生性行為1 次,之後幾乎每週二被告休假時都會出去,吃完飯後就去汽車旅館發生性行為,前

4 次都是晚上到我家附近汽車旅館,如同我自白書之內容,本院卷第31至111頁均為我與被告之對話,右側是我,第43頁是因為快過年,我問被告為何不能常陪我,被告說他很忙,第61頁是因為與被告發生性行為後我腳瘀青,只是告訴被告此事,日期不記得,應該在市政路雲河汽車旅館,第85頁應該是我想要確認被告對我的感覺及是否想和我正式交往,第87頁被告覺得我不應該和妹妹分享我與被告有不正常交往的情形,第93頁之前我問被告是否要跟我交往,被告說不願意影響我的家庭,希望兩人安靜在一起就好,第95、99頁我生完小孩就容易泌尿發炎的狀況,性行為之後更容易復發,這次是被告主動告訴我,他泌尿道發炎,他開玩笑說應該是我傳染的,性行為時間、地點不記得,本院卷第113至129頁是我與胞妹黃靖芬之對話,原告外遇之前我與原告常吵架,外遇之後原告有改變,第二個小孩是早產兒需復健,又與長輩教養問題不合,與原告常吵架,或許太年輕結婚,常跟原告吵架,後來跟被告認識互有好感才會外遇,原告發現此事時很生氣,有先自行打電話與被告洽談,雙方談好有談好付款日期、金額,但被告只給付原告12萬元就沒付款了,所以原告才起訴,原告剛知道時,每天都睡不著,情緒也很暴躁,很多負面言語,原告覺得他為家庭很辛苦工作,而我這麼可以這樣對他,原告有去看心理醫師,去年9 月因脾臟腫瘤去開刀,我認為我自己有做錯,原告無法接受被告不給付說好的金額,又在電話中嗆聲,原告說如果我承認錯誤,他會考慮原諒我,可以挽回這段婚姻等語(見本院卷第254至259頁),已就被告之其已婚,並與其認識、往來及發生性行為之經過詳予說明,復明確證稱2人間以LINE對話之內容與經過,而甲○○所述情節核與其與被告間及其與胞妹間LINE對話內容相符(詳後述),並無過度渲染2人往來情節或刻意指責被告之語,同時亦明白陳述其與原告婚姻間所生之齟齬,復無迴護原告之情,甲○○固為維持婚姻圓滿而向原告坦承與被告間交往經過,然嗣已與原告離婚,而仍到庭為上開證述,是被告辯稱甲○○曾與原告聯繫,且證詞迴護原告而不足採信云云,尚無可採。

⑵被告自承擔任髮型設計師,甲○○為其客人(見本院卷第253頁)

,又甲○○於108年2月26日以LINE與被告相約剪髮,並詢問價格,被告則答稱:其固定周二休假,剪髮報價約3000元,實際費用須視剪完長度等情,有2人LINE對話截圖可證(見本院卷第55頁),核與甲○○證述及被告自陳情節相符;又甲○○亦曾多次將其與被告間之LINE對話紀錄、合照傳送予其胞妹,與之討論、分享其與被告之交往情形,內容均與甲○○及被告間之LINE對話紀錄相符,益徵與甲○○為如附件所示對話之人確實為被告無訛。

⑶再觀諸如附表所示之甲○○與被告對話內容,2人除有相約出遊、相偎合照,並討論相互陪伴、甲○○過於黏人、喜歡彼此肉體等話題,且於甲○○傳送雙腿瘀青照片後,被告答稱「我有那麼厲害嗎」,核與甲○○證稱瘀青乃雙方發生性行為過程所致等情相符;再2人相互告知泌尿道發炎之情形後,均戲稱是對方所造成,足見2人間有親密肢體接觸;復對話中多次提及「出軌」、「偷吃」、「有老公」等情,有附表所示LINE對話內容及截圖附卷可稽,足徵被告明知甲○○已婚,而與甲○○有逾越普通朋友社交之往關係並發生17次性行為。⒊基此,依一般社會生活經驗法則判斷,被告與甲○○上開行為

顯已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並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已達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堪認被告與甲○○上開行為已不法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所生之身分法益,且已屬情節重大,並致原告精神上受有相當之痛苦,堪以認定。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自屬有據。

⒋又婚姻本係兩獨立個體之結合,夫妻雙方因家庭環境、成長

背景或思考及行為模式不同,在想法、生活或價值觀本即有所差距,夫妻間因細故吵架,甚至發生重大爭執,實所難免。縱原告與甲○○已感情生變並曾商談離婚,然於二人之婚姻關係解消前,仍負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義務,被告不得以甲○○與原告婚姻已破裂乙事合理化其與甲○○間逾越一般朋友往來界限之行為,被告據此抗辯原告並無受損害情節重大云云,顯屬卸責之詞,委無足採。是被告明知甲○○為有配偶之人,仍為前開超出通常朋友互動之男女之不正常往來行為,自屬故意不法侵害原告基於配偶之身分法益,且侵害情節重大,則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第3項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損害賠償,核屬有據。

㈡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33萬元範圍內,為有理由,逾此範圍,為無理由:

次按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度台上字第223號判決意旨參照)。

以人格權遭遇侵害,受有精神上之痛苦,而請求慰藉金之賠償,其核給之標準,須斟酌雙方之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且所謂相當,應以實際加害情形與其名譽影響是否重大及被害人之身分、地位與加害人之經濟情況等關係定之(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537號判決意旨參照)。本院審酌被告與甲○○間不當之交往行為,致原告對美滿婚姻期待破碎,並對原告造成精神上之苦痛,影響2名未成年子女生活,併考量原告為大學畢業,擔任著名企業副理,年薪約350萬元,被告為國中畢業,擔任髮型設計師,月收入約3至4萬元,因胞姊患有罕見疾病,而由被告獨立照顧罹患失智症之父母,及兩造之財產狀況(見本院限制閱覽卷宗所附兩造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兼衡被告與甲○○之往來期間、行為態樣等加害情節,及原告遭遇上情所受痛苦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因被告與甲○○之上開行為,受有之非財產上損害應以45萬元為適當;又被告已因本件侵權行為事實賠償原告12萬元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應予扣除,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逾33萬部分,核屬過高,不應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及第195條第1項、第3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33萬元,及自111年7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逾此範圍,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訴訟資料及攻擊防禦方法,經本院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尚不生影響,無逐一論述之必要。又就原告因本案事實所生精神損害部分,業據證人甲○○證述明確,被告請求調取原告此前精神科相關就診紀錄,核無必要,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侯驊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正本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克雯附表:

編號 對話內容 備註 1 甲○○:哈囉,你是怎麼想的? 乙○○:想什麼? 甲○○:我的問題啊? 乙○○:妳的問題? 妳怎麼了? 甲○○:想出去嗎? 乙○○:去哪裡? 甲○○:賞櫻。 可以直說嗎? 乙○○:妳怎麼那麼愛去看花。 甲○○:你跟我看過花? 乙○○:你選的都是花。 甲○○:季節剛好啊 不然可以去哪 乙○○:(問號圖案) 甲○○:你還陪我嗎?還是不想了。 不能回答嗎? 意思是不陪我還打我嗎? 乙○○:欠打 甲○○:(哭泣圖案) 你明天到底要步要出來啊 乙○○:想想 甲○○:(語音通話) 乙○○:(語音通話) 甲○○:如果我會想你怎麼辦? 想也不能見嗎? 可以知道為什麼嗎? (語音通話) 乙○○:怎麼了 甲○○:是我想問你怎麼了 乙○○:什麼怎麼了 甲○○:為什麼不能常常陪我了 乙○○:你是不知道最近是很忙嗎?不要老 是要人陪。 甲○○:因為我會害怕你不陪了。 乙○○:妳不要那麼黏好嗎? 甲○○:是我想太多嗎? 乙○○:才兩天沒見就一直盧 甲○○:你不懂啦 乙○○:不懂什麼...... 都不用工作每天想就飽了 甲○○:我可以邊工作邊想 喜歡我是不對的才這樣嗎? 乙○○:我沒那個能力 甲○○:不能不管對不對嗎? (省略部分對話) 乙○○:最不喜歡很黏的人 甲○○:我沒黏之前呢? 乙○○:因為不知道那麼黏 我真的很不喜歡,很黏的 甲○○:意思在告訴我不喜歡了 我也討厭自己這樣,也希望你能 喜歡我會找我 乙○○:你不要一直盧我有空就會找妳了 我累了 晚安 卷第37至49頁、第109至111頁 2 乙○○:跟妳相識也那麼快就一年了,真 的好抱歉沒好好地記住妳的生日 甲○○:是啊,我要說什麼,一直都很隨 便啊 乙○○:妳公司地址 甲○○:不是你親自送來喔 乙○○:排滿怎麼送 要送就半夜喔 甲○○:嗯,我不在公司了 乙○○:嗯 還是有空過來拿 甲○○:還沒買吧?改天見面再補就好。 如果你對我的關心,有我的一半 就好了,不是一定要蛋糕。 本院卷第51頁 3 甲○○:(傳送雙小腿瘀青照片) 回家發現都瘀青ㄟ 乙○○:怎麼會這樣 甲○○:你說呢 乙○○:我有那麼厲害嗎? 甲○○:哈哈,應該是浴缸太硬,我細皮 嫩肉 本院卷第61頁 4 《110年11月3日三》 甲○○:(新增與乙○○合照照片《202111 02鹿篙咖啡 》至相簿內) 我修得還可以吧,之前說想先體 驗約會,今天有體驗到了,還有 巧克力很好吃 本院卷第63頁 5 《110年10月3日日》 甲○○:下班了嗎 《110年10月4日一》 乙○○:還有一個 甲○○:你會想我嗎 乙○○:(微笑圖示) 甲○○:又來了 乙○○:剛剪完了 本院卷第67頁 6 乙○○:你就是太閒了 是不是 甲○○:所以什麼都沒想,拒絕不了,只 好答應我 乙○○:你看愛轉牛角尖 甲○○:我才不是,我會一直想到你,甚 至想拋夫了 但我知道你不可能喜歡我 乙○○:我真的有那麼好嗎? 甲○○:我也不知道,可能你身上有我一 直不敢嘗試的東西吧 乙○○:什麼東西 我跟你老公不一樣嗎? 你不是說都一樣 甲○○:不一樣,你比較帥一點又會打 扮,有一種壞男人的感覺吧。 我年輕時是不敢和你這種人在一 起的。 乙○○:我很斯文ㄟ 本院卷第69頁、第71頁 7 乙○○:還是不愛做 不知道啦 甲○○:沒有啊 不是都我約你 乙○○:哈哈哈 甲○○:你都很冷淡啊 乙○○:該不會想去 甲○○:今天我老公在家啦 乙○○:那你怎麼還沒睡 甲○○:我不是說了 乙○○:沒睡一起嗎? 甲○○:有,我跑出來 本院卷第73頁 8 乙○○:如果沒睡著的話 甲○○:可以打電話叫你嗎 (語音通話) 乙○○:快到了 甲○○:好 《110年10月20日三》 甲○○:很開心你陪我出去,記得吃藥, 晚安 (語音通話) 《110年10月22日五》 乙○○:天冷了多穿點 甲○○:嗯,你也是,這兩天很忙,剛下 班 本院卷第75頁 9 甲○○:你沒有喜歡我啊 乙○○:不管天長地久只在乎曾經擁有 甲○○:所以現在不想擁有了 乙○○:你很貪心喔 甲○○:我怕我放不下 但我不會為難你 乙○○:你現在就這樣了 甲○○:是啊 一直被我妹妹唸 乙○○:唸什麼 你把我們的事...... 甲○○:嗯,她不會怎樣 她也是有社會歷練的人 乙○○:為什麼要說 甲○○:因為我會亂想,需要有人替我解 答 乙○○:所以我才說平常心 甲○○:她說她可以體會你的想法 她跟你一樣,笑我是小學生 乙○○:妳現在是在出軌,不是在選男朋 友ㄟ 偷吃還在宣傳 甲○○:一定要分這麼清楚嗎 不開心哦 乙○○:是妳在分好嗎? 甲○○:我的認知,出軌就是交男朋友啊 喜歡才出軌不是 妳的認知,出軌只是肉體對吧 乙○○:差不多 甲○○:所以你只喜歡我的肉體 乙○○:沒喜歡怎麼會喜歡身體 我沒這麼膚淺 (微笑圖案) 甲○○:因為我老公都說不喜歡也可以 只要長的還可以 乙○○:所以 甲○○:我才會一直問的原因 乙○○:難道不能安安靜靜的 甲○○:安安靜靜什麼 乙○○:安安靜靜的偷吃 本院卷第77頁、第81頁、第87頁、第93頁 10 《110年12月19日日》 甲○○:我想你了 乙○○:(問號圖案) 甲○○:看不懂中文嗎 乙○○:在老公的旁邊打字想別人,嘖嘖 (哈哈笑圖案) 甲○○:那怎麼辦 乙○○:不要想好嗎?這樣不好喔 甲○○:忍不住會想啊!我等及這麼低 你會想我嗎? 《110年12月20日一》 乙○○:哈囉 甲○○:剛下班? 星期二還去吃飯嗎? 若你想當回一般朋友,可以老實跟我說,我會收回我的感情,不造成你的困擾 乙○○:怎麼了還沒碩 是我,一開始就不應該這樣讓你胡思亂想,而造成這樣的情況,你很好,事很乖巧的女孩,只是很愛常常亂發問而已,至於我,你就把我當成是一個過客就好,妳要好好的把持這個家,妳真的很好。 本院卷第83至85頁 11 甲○○:那為何都要等我問 乙○○:(笑圖案) 甲○○:不能主動約我的原因是什麼 乙○○:啥 下來啊 甲○○:因為是出軌,不能你主動? 乙○○:我快到了 甲○○:真的? 乙○○:(傳送街景照片) 本院卷第89頁 12 甲○○:過年放到2/6,2/7是星期一,會 連休到星期三才上班? 乙○○:可能喔 甲○○:你好像都部會想約我出去 乙○○:今晚 甲○○:可是我發炎還沒好,還想見我? 乙○○:這次這麼嚴重 我看你還是早點休息養好身體 甲○○:16號看診吃完藥,21號驗尿說好 了,這幾天晚上還是一直上廁所, 昨晚回家附近看,又發炎了。 果然只喜歡我的身體哦 乙○○:我是請你早點休息ㄟ 甲○○:你會想見我嗎? 乙○○:你好像小孩子喔 本院卷第91頁 13 甲○○:為什麼叫你割 乙○○:他說有點長 可是不對啊 甲○○:? 割了我就不會發炎了 乙○○:兇起來時沒包著啊 靠邀喔 我沒跟你前你就一直發炎了 本院卷第95頁 14 乙○○:我也痛了 發炎 甲○○:你哪裡發炎 乙○○:嗯 先在看醫生 本院卷第97頁 15 甲○○:那怎麼辦 乙○○:什麼怎麼辦 甲○○:如果我一直發炎 乙○○:妳要去看好啊 甲○○:我當然會啊 乙○○:妳確定是我讓妳一直發炎的嗎? 甲○○:因為妳沒帶嘛,比較有可能 乙○○:ㄟㄟ說實話 甲○○:不然之後不泡澡看看 本院卷第99頁 16 乙○○:對了你自己有比較好了嗎? 甲○○:感覺有比較好了 你呢? 乙○○:上次醫生說今天再去一次,今天 去了說一樣驗一下尿,也說好很 多了。 甲○○:我還沒去驗,跨年生理期來了 (其餘對話省略) 甲○○:所以不是我害的囉 乙○○:是你感染給我的 甲○○:醫生說那樣會感染? 本院卷第101頁、第103頁 17 甲○○:不會很痛 乙○○:誰說的 可是我都洗得很乾淨啊 他說勃起時ㄟ 我勃起時全出來啊 甲○○:哈,我又沒說你沒洗乾淨 本院卷第107頁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3-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