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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17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72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昊帝國際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建幕參加訴訟人 鴻宇國際開發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桂挺被 上訴 人 凱萊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美玲前法定代理 陳文熙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臨時會決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且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9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112年11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嗣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按,則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許馨云

裁判日期:2024-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