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79號上 訴 人 黃嘉銘
莊榮兆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怡珍、廖弼研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1日第一審判決駁回其全部請求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於原判決係請求包含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5萬元,此係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500元;另請求被上訴人應登報道歉部分,係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此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4,500元。綜上,則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計為6,000元(計算式:
1,500+4,500=6,00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子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