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828號原 告 秦香齡
秦香美秦香慧共 同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律師被 告 邱雅雯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第三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第三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第三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1年度第5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又拆屋還地之訴,係以土地所有權之除去妨害請求權及返還請求為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土地之交易價額為準。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118059號拆屋交地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查臺中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48平方公尺,而前開土地於民國109 年1 月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33,500元(見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79號卷),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08,000 元【計算式:33,500元/ 平方公尺×48平方公尺=1,608,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9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