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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1841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1841號原 告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張介欽訴訟代理人 吳俊賢被 告 陳長吉

姚曉芳當事人間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連帶付原告新臺幣捌拾萬元及被告陳長吉自民國111年7月5日起、被告姚曉芳自民國111年7月2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2人於民國110年5月間涉犯殺人等罪嫌,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21319號等提起公訴,業經鈞院以110年度重訴字第1921號判決有罪,應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被害人袁秋龍於110年6月24日遭發現已死亡,被害人袁秋龍之遺屬袁睿彧、袁翊瑄,向原告提出遺屬補償金之申請,經原告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於111年3月24日以111年度補審字第3號決定補償申請人袁睿彧、袁翊瑄各新臺幣(下同)50萬元、30萬元,合計80萬元,並於111年5月4日如數支付。爰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12條第1項、第2項前段向被告求償。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二、被告均認諾原告之請求。

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原告主張已補償被害人袁秋龍之遺屬袁睿彧、袁翊瑄,各50萬元、30萬元,合計80萬元,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12條第1項、第2項前段向被告求償等情,被告則於本院111年7月20日言詞辯論期日認諾原告之請求,有言詞辯論筆錄可憑(本院卷第133頁),依上開法條規定,應本其認諾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之規定向被告求償,請求被告連帶給付8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本件起訴狀繕本於111年7月4日送達被告陳長吉(本院卷第113頁)、同年7月1日送達被告姚曉芳(本院卷第127頁)】即被告陳長吉自111年7月5日起、被告姚曉芳自111年7月2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1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裁判日期:2022-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