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862號上 訴 人 蔣鶯馨
張毓凌張文薰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鉅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8,51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國聖
法 官 侯驊殷法 官 謝佳諮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