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863號上 訴 人 孫忠仁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樂玉華間請求返還出資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9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葉卉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