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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18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86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姚姝聿(即姚鈺芳)

曾浩均

莊士瑤楊欣瑋應文瑋蔡亞運鄭雀汝蘇悅華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WORLD FITNESS ASIA LIMITED)間請求返還課程費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萬26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4,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另上訴人並應同時提出上訴理由,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宗賢

法 官 劉承翰法 官 林 萱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裁判案由:返還課程費用等
裁判日期:2024-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