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914號上 訴 人 陳錦源
陳思維陳思遠陳淑貞陳錦全陳淑春兼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錦聖視同上訴人 陳文生
陳涵沄吳月英陳詮龍顏愛鄭陳阿麵陳愛玉
陳愛珠
林銘鑽林嘉瑜林嘉薇林俊佑陳瑞芳陳承鴻陳睿豐郭懿中陳月香陳壹生陳月娟陳錦雄陳吉成陳吉發陳美瓊陳美亨林金田林金源張新德張雅惠張志群張慧萍劉力誠
張志嘉張伯銜陳月雲陳月梅陳國森陳俊元陳瑞勝張藝䕒枋陳貝陳金發劉玉英陳寶葳陳國華陳國輝陳庭興陳連溪陳柏明陳舜政陳武助陳雪娥被上訴人 國雄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智翔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5萬3510元(計算式:面積192.29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9000元/平方公尺=0000000元,不當得利部分為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58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至上訴人反訴聲明:(一)請求確認上訴人對於被上訴人所有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因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請求權存在。(二)被上訴人應容忍上訴人就上開土地為地上權登記。係上訴後始提起反訴,因是否准許上訴人於上訴審提起反訴乃上訴審職權,應由上訴審另為裁定,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葉卉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