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926號原 告 譚國鳳被 告 黃小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加倍返還訂金及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要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8日以111年度補字第1266號裁定命其於該裁定送達翌日起5內提出記載訴之聲明(若係請求金錢給付,應表明請求被告給付之數額)、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之起訴狀,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第77條之14所定費率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11年6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