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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1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93號抗 告 人 王笙庄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邱郁如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1日所為111年度訴字第193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用且未表明抗告理由。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茲依前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抗告費1,000元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抗告狀繕本),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夏一峯

法 官 謝長志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舒涵

裁判日期:2022-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