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1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93號原 告 張淑妮

王麗卿王笙庄被 告 邱郁如訴訟代理人 熊治璿律師複 代理人 黃意茹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3日以111年度訴字第193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萬0,700元及補正原告訴之聲明第3項之欠缺,此項裁定業於112年3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茲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巫淑芳法 官 謝長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家齡

裁判日期:2023-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