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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19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956號原 告 鄭明峰被 告 黃玉齡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返還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萬1691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38萬8864元【詳見訴之聲明第1項所載,即系爭建物之現值29萬9800元加上建物基地之價額208萬90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661元,原告僅繳納2萬1691元,尚欠2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裁判日期:2022-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