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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1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0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豐順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饒雪華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鉅晟機電工程有限公司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58,3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一週內提出上訴理由狀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家印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3-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