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04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雪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鉦凱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0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萬3,545元。
理 由本件上訴人聲明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萬3,803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萬3,5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