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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10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05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奕生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王威凱

周益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合夥利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2月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2萬6,002元。

理 由本件上訴人聲明上訴訴訟標的價額係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經核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萬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玟君

裁判日期:2023-01-05